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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如何进行救济?(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60人看过

——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涉案工程已于2009年7月组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至今,故相对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完成政府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
 
案情
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总)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超华公司将其开发的昆山超华商贸城二期超华欧尚购物中心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中国建总施工,工程总价1678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超华公司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和房屋钥匙;中国建总负责提供所有资料并协助完成政府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同年9月29日超华公司与中国建总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1份,该两份合同对被告中国建总竣工资料的提交义务约定一致。合同签订后,中国建总按约施工,涉案工程于2009年7月初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因中国建总未能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超华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中国建总立即向原告交付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昆山市城建档案馆备案所要求的所有工程文件),包括决算资料缺少的部分。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09年7月组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至今,故相对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完成政府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建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华公司提供案涉工程资料以配合原告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
两被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中民终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中查明,二被告虽交付部分建筑竣工图纸、给排水竣工图及建筑给排水资料,但该资料的交付不能满足原告工程备案目的的实现,且尚有大量资料须待二被告组织原项目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整理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计结果,对于分包部分的工程资料被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工程未结算亦无法得到,故2012年4月10日本院执行局作出(2011)昆周执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二被告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程资料的交付,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裁定(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终结执行。该执行为程序性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2年5月4日,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同年6月6日,本院执行局向二被告发书面通知函,要求其于6月8日前书面形式详细告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审计阶段中与(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要求相关的工程资料清单。同年6月14日,本院执行局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本院向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工程资料并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后原告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房屋鉴定检测费823500元,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房屋鉴定费352764元。2012年6月20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针对该项目出具了鉴定报告,从而取代(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两被告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2012年6月29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备案验收。2012年7月,原告超华公司取得了涉案工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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