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317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张金某方与王某某之间关于系争房屋是买卖关系还是无偿借用关系。张金某方认为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某则认为双方系无偿借用关系。法院认为,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故对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只能依据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其他事实进行认定。王某某在取得动迁安置房屋后即将其交给张金某方实际居住至今长达十年,且未收取张金某方租金,单从这一事实看,张金某方所述购房居住确有可能,但考虑到双方存在一定亲戚关系,亦不能排除王某某念及亲情免费借给张金某方居住的可能。不过,双方于2012年就系争房屋已生纠纷,若确为“免费借住”,则张金某在司法所的陈述显属无端捏造,按照常理,王某某应当立即澄清事实,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王某某并未提出“免费借住”这一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辩解,不仅没有否认张金某所述,还提出拿向东新村房屋替换、不退还22万元等方案,明显不合常理。另,系争房屋坐落直接记载于王某某定水路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之上,王某某前妻石素兰在(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664号案件起诉时曾将拆迁协议递交法庭,表明石素兰对系争房屋情况知情,但在王某某与其前妻石素兰的离婚协议以及嗣后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均未涉及系争房屋,亦与常理不符。因此,王某某关于将系争房屋免费借给张金某方居住的辩解意见,存在诸多疑点,难以令人信服。相反,张金某方关于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的诉称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张金某方持有系争房屋的《住房配售单》原件,在小产证办理之前,该《住房配售单》为系争房屋的重要权利凭证,买方购买房屋后,卖方将房屋权利凭证交由买方,符合交易惯例;双方在司法所时,张金某陈述了房屋买卖过程,王某某“不管怎样阿叔讲话也是算数的”、用向东新村房屋替换系争房屋等陈述间接认可了双方买卖系争房屋的事实;虽然张金某方申请的部分证人所作陈述为传来证据,但唐春凤、朱龙宝所述为原始证据,且能与张金某方陈述及书面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张金某方关于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更为相符,依法予以采纳,王某某关于双方系免费借用关系的陈述与事实及常理不符,不予采纳。虽然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动产买卖订立书面合同,但王某某早已交付房屋,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房款支付情况,虽然张金某方并未提供付款的书面凭证,但王某某在司法所曾自认收取过房款,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也未向张金某方催讨过房款,张金某方就付款情况以及未要求王某某出具收据的理由作出了合理解释,且与证人张丽萍的证言相印证,法院依法认定张金某方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王某某应当履行过户房屋的义务。张金某方陈述系用自己的动迁款购买了系争房屋,而系争房屋过户至张金某、张某登、张红某、张某昕、张龙某还是其中哪一个人名下,对王某某权利并无妨害,现均要求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张金某、张某登、张红某、张某昕、张龙某名下,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判决:一、原告张金某、张某登、张红某、张某昕、张龙某与被告王某某就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X弄X号302室房屋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金某、张某登、张红某、张某昕、张龙某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X弄X号302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张金某、张某登、张红某、张某昕、张龙某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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