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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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合同暗藏陷阱,深圳市消委会已督促9家银行整改!(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6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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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轻贷款银行义务之系统故障
兴业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贷款银行负有对其银行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等进行更新、管理、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义务,如因银行过失、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而在该条款中,贷款银行完全排除了可能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结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责任过于绝对化,涉嫌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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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借款人失踪、死亡等视为违约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合同》附件二第二条:“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7)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5、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等客观上实质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事项的。8、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借款人违约情形:(六)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七)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八)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以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全额赔偿。(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平安银行:《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1、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一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1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广发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第十四条:“违约情形:5、乙方(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

以上条款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将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违约行为;

二是,将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规定为违约行为;

三是,将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等情况直接认定为违约行为。

第一,借款人死亡等情况不能认定为违约。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借款人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等情况下,将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直接认定为违约行为,这就意味着继承人承继合同权利义务后,合同继续履行,但继承人却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不可能的。

针对第一、第二种情况,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于发生上述事件不因借款人的意志而转移,不可归责于借款人,也就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应当中止;如果没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不继承的,合同应当终止。

第二,将借款人伤残等情况直接认定为违约理由不充分。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在合同条款中直接将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的情况直接认为是已经发生违约情形,其理由不充分,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同权利。因为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约。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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