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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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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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私人律师 |397人看过


附:甲与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丙系本市某村某号4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7月1日,丙公证委托戊(应为戊)全权办理有关系争房屋出售事宜。2012年9月2日,戊(应为戊)代丙与甲在上海丁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居间下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15,000元,于2012年9月16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对付款时间、过户时间等进行约定,户口情况一栏勾选为“有”。合同中关于户口迁移约定为:卖出方自双方申请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当日内,办妥系争房屋户口迁移手续。后双方将户口迁移日期改为2012年11月30日前。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房屋总转让价为1,015,000元,其中房屋转让价为938,000元,装修补偿款为77,000元,该装修补偿款于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支付定金20,000元,戊(应为戊)代丙出具收条。 2012年9月16日,丙作为甲方与甲作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938,000元;甲方于2012年10月30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乙方交接确认;双方确认于2012年10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房款支付方式为:1、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该定金于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自动转为部分房款;2、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甲方支付房款280,000元;3、乙方于双方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收件收据当日向甲方支付588,000元;4、满足取得产证、办妥房屋交验手续、办妥物业进户等更名手续、甲方迁出户内所有人员户口四项条件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房款50,000元。合同第九条、第十条对双方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5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可从乙方已支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5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关于户口迁移双方约定:甲方应于办理该房屋转让登记后于2012年11月30日内将原存于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每逾期一天,则向乙方支付200元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为止。同日,甲支付装修补偿款77,000元,戊(应为戊)出具收条;甲支付房款280,000元,由上海丁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单进行资金监管。 2012年10月21日,甲向丙及上海丁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发函,称因丙未提供或隐瞒系争房屋户籍真实信息,房屋内户籍并非丙本人,而是其前手产权人的户籍,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户口迁移时间,但该户口并非丙本人,该承诺缺乏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故甲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丙在合同约定的户口迁移日前清理第三方户口,甲在接到户口迁移通知后三天内与丙交易。丙通过中介公司转收到该函件。 2012年10月27日,甲至公安局查得系争房屋内户籍人口为庚、辛。 2012年11月5日,丙委托律师向甲发送律师函,内容为因至2012年11月5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丙要求甲于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追究甲违约的法律责任。甲收到该律师函。另查明,系争房屋系丙于2012年5月22日从戌处购得,戌系于2004年2月23日从庚处购得。2013年2月20日,庚和辛的户籍自系争房屋内迁出。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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