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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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房行为的定性(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788人看过

二、韩某为王某茹出资购房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愿意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目的赠与是指为达到将来某种目的的一种无偿给付,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中,韩某为王某茹出资购房,虽然无证据显示为系按照风俗习惯所为,因此出资款不宜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见过对方家人等实际情况来看,韩某为王某茹出资购房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王某茹主动向韩某提出分手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某茹应向韩某返还购房出资款。从另一方面看,韩某的赠与属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其目的由于王某茹提出分手而落空,故王某茹获得韩某的购房款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韩某以不当得利请求王某茹返还购房款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之规定,起算点为返还义务人拒不返还之日。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在诉讼之前王某茹拒不返还彩礼,结合双方关于结束恋爱关系时间的陈述即韩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综合考量,韩某请求王某茹返还购房出资款,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王某茹辩称韩某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故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韩某与王某茹恋爱同居关系的法律评价及该评价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例外的问题。(一)双方在二审诉辩中对韩某与王某茹之间的感情进行了评价,王某茹认为韩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恋爱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韩某认为其在妻子身患绝症并取得妻子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与王某茹相恋,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韩某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茹恋爱同居虽基于其妻身患绝症的现实情况,但仍然是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二)至于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例外情形,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一般包括不法原因给付。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的给付。本案中,虽然韩某与王某茹恋爱并同居是违法的,但其给付王某茹购房款的原因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而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原因而为给付的行为。简言之,虽韩某恋爱同居行为违法,但其给付原因合法。因此,韩某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例外,王某茹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五、关于韩某支付购房款数额的认定。韩某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述称其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20000元、刷卡支付230000元、转账及现金存入八笔款项共35090元、银行按揭费1000元及房屋维修基金7012.32元。关于上述款项中的按揭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经查,收款人出具按揭费1000元收据的对象是王某茹,涉案房屋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缴存7012.32元,韩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该两项费用实际由其支付,且该两项费用数额不大,王某茹作为成年人有支付该两项费用的能力。韩某上诉称该两项费用由其支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款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韩某支付的款项为285090元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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