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被告与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糖果雅苑确认书,双方就购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村里横路糖果雅苑08栋XXXX房达成协议。被告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账号62270033214700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月23日通过账号62220236020401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15000元,合共20000元。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3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被告按照糖果雅苑确认书约定交来保证金2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31日、2月2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270033251800XXXXX账户向被告卡号为62270033214700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10000元,合共30000元。2010年2月4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向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1,承诺自愿代被告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14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3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3251800XXXXX账户、2月4日通过广州农村信用社6224394901183XXXXX账户、2月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3251800XXXXX账户转账90000元、50000元、90000元给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2月4日,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被告交来涉案房屋房款281232元。同日,广州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被告按揭费1000元。2010年2月24日,被告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了涉案房屋按揭贷款420000元。2010年3月25日,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被告按揭款420000元。被告确认原告分别于2010年4月11日、6月8日、9月9日转账给被告5000元、8000元、4290元合共17290元,用于偿还按揭贷款。2010年4月11日,被告中信银行账号74443101920146XXXXX的账户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存入现金5000元。2010年8月18日,被告中信银行账号74443101920146XXXXX的账户在中信银行东莞星河支行分别存入现金3800元、200元,合共4000元。2010年10月18日,被告中信银行账号74443101920146XXXXX的账户在中信银行北京新兴支行存入现金4300元。2010年11月18日,被告中信银行账号74443101920146XXXXX的账户在中信银行北京十八店支行存入现金4500元。2010年3月15日,涉案房屋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缴存7012.32元。
另查,原、被告于2009年初开始相识相恋,2010年5月开始同居。原告妻子于2008年身患白血病,2011年3月因白血病去世。
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韩某、王某茹见过双方家长,韩某、王某茹之间结束恋爱关系是王某茹主动提出的。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王某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韩某返还28509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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