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4日,黎容霞(乙方)与南大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駿御华庭自编A幢13层某号房,该商品房约定的建筑面积共58. 92平方米,总金额1551984元;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D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购房款1551984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收楼。原告收到收楼通知书后复函被告称至2014年4月30日涉案房屋仍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竣工备案表》),故未具备交楼的法定条件,要求符合条件再通知收楼。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4月30日前办妥《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手续和资料。庭审中,原告、被告确认涉案房屋于2014年4月30日前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目前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案件焦点】
商品房交楼标准的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具备交房的法定条件。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在合同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虽然双方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但是被告在交楼时除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法定的交楼条件,即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原告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因此,被告在至今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理应承担延迟交楼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黎容霞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以1551984元为本金,每日按总房价款0? 0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之后产生的违约金按月于月底前支付。违约金总额以1551984元为限)。
宣判后,南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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