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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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被抵押的房屋,还能要求过户吗?合同有效吗?(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610人看过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董文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10年7月3日,董文尊、高凤华与董志良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董志良已经履行了给付购房款义务且实际占有涉诉房屋,董文尊、高凤华应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由于林洋已于2012年7月在涉诉房屋上设定抵押,本院根据董志良的申请依法判决董志良代董文尊、高凤华清偿欠付林洋的全部债务,以便消灭抵押权。林洋亦应当在足额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以保证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顺利完成。董文尊、高凤华在履约过程中反悔,拒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致使董志良长期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又不得不代董文尊、高凤华支付借款及利息。故董志良要求董文尊、高凤华给付其代为偿还债务及该债务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董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代被告董文尊、高凤华一次性清偿其基于2012年7月9日的《抵押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欠付第三人林洋的全部款项;第三人林洋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三日内解除设定在北京市顺义区佳和宜园31号楼8层4单元803号房屋上的抵押权;

二、被告董文尊、高凤华于本判决第一项所指抵押权消灭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董
志良办理北京市顺义区某803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过户至原告董志良名下;

三、被告董文尊、髙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董志良代为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指欠付第三人林洋的全部款项及该款项的利息(该利息自原告董志良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之次日起至被告董文尊、高凤华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判决后,董文尊、高凤华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未查清事实且判决我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我方不公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董文尊、高凤华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董文尊、高凤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文尊、高凤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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