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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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面积差异(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684人看过

【案件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房屋权证记载的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被告在购房时与原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以套计价,并未约定每平方的单价,协议同时约定了出现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故不存在按平方计价的问题。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中载明的面积有可能发生变更,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式和计价方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告以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产证核定面积不符为由拒付剩余的购房款15466元的抗辩与双方约定不符,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1546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第五条、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应于一手产权出证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80000元;若被告不能按期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现双方系2013年3月5日在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被告应于2013年3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购房款15466元,故被告应自2013年3月9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未付购房款15466元的0. 05%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自2013年3月9日起按全部购房款的日0.05%支付违约金,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双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志红购房款154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46元为基数,按日0.05%的标准,自2013年3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孙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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