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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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再是抗拒执行的理由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12人看过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常以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为由抗拒执行,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江苏省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该《解答》,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


律师解读

“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如果对一套房屋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出现恶意逃债者居住超过生活必需的房产,比如,住一套别墅,一套非常宽大的房屋,而法律对其无可奈何的局面,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极其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许多执行案件是交通肇事、伤害、赡养费、劳动报酬案等,有不少申请执行人无钱看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样面临生存权问题。
因此不论是站在维护市场法制秩序的角度,还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超过生存必需限度的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都是必要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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