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在罗马私法中就已经存在,抵押在担保物权中处于较重要的位置,在现实生活中也已被广泛应用。提及抵押,就自然会提到登记,虽然大多数人对抵押登记并不陌生,但在法律实践中,由抵押登记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其中抵押登记瑕疵就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结合实践中的情形,抵押登记瑕疵可分为内容上的瑕疵和形式上的瑕疵两种,本文涉及的主要是登记内容上存在瑕疵的抵押登记。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第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抵押权何时设立?
根据抵押登记效力的不同, 抵押登记制度可以划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依照登记生效主义立法, 抵押权登记为抵押权生效的要件, 即非经登记不能生效,一般适用于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因为不动产要求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因此,在生效主义的情形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且应采取书面形式,二是要在相应的登记机构去进行抵押登记,二者任缺其一抵押权都不能成功设立。而依照登记对抗主义立法, 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登记,抵押权仍然可以设立,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从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抵押权登记,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何为抵押登记瑕疵?
抵押登记是对特定物上存在抵押权这一事实向社会进行公示,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总体的原则是登记事项应尽可能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登记簿,因此,如果登记的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则属于有瑕疵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有否成功设立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就登记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在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如果抵押登记存在瑕疵,是否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呢?小编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注:本文系转载,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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