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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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判 调研报告(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501人看过



2、卖方违约,买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请求解除合同,则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判决支持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不支持卖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如(2016)粤0606民初16921号案,法院认为原告已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许可,且贷款额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已经具备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应条件,被告请求解除合同不采纳,判决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前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
裁判依据如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违约方合同法定解除权,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房屋已因另案被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予以支持。或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法院亦予以支持。如(2016)粤0606民初9858号案,讼争房屋被法院另案查封,导致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并提出被告退还购房定金、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如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国家限购限贷政策调整之前,因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买卖任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均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如下:由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是因政策调整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故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且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4)确认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未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买方违反限购限贷政策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如2017粤0606民初599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原被告之间是依据被告此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其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主张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确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裁判依据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情形,不因违反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而无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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