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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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判 调研报告(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579人看过

主要案件类型及诉讼请求
1、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已经订立购房合同,且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或者已经按约支付首期购房款,但出卖人拒不交付房屋或拒不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拒收购房款

双方订立了购房合同,买受人支付了定金或首期购房款后,出卖人拒绝接受购房尾款或拒绝配合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将房屋另行挂牌出售。

3、制造履行障碍

有的出卖人既想违约追求更大利益,但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故意制造履行障碍,逃避合同义务。例如:有的出卖人在房屋有银行贷款并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或首期购房款后,故意不偿还银行贷款、不注销抵押权;有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却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出卖人配偶一方以没有签字或者未经同意为由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有的出卖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以另案财产保全形式,主动申请法院查封。

在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一方面是不诚信的出卖人千方百计想悔约,追求更大利益,另一方面是买受人千辛万苦想履约,保护可得利益。近期我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只有少部分的案件是由出卖人主动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者是双方几乎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而另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买受人起诉维权,其诉请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大部分案件的买受人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由出卖人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另一类是在房屋已经被转卖他人并办理过户,确实履行不能的情形下,买受人就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纠纷主要裁判形式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相关情节,我院已判决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类:1.判决解除合同;2.判决继续履行合同;3.判决驳回继续履行合同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4.判决确认合同效力。

1、卖方违约,买方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法院予以支持。

如(2016)粤0606民初21769号案,被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案涉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事实,因案涉房屋二次抵押没有注销,导致房屋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原告通知到达之日解除,并判决被告返还定金、购房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裁判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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