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俗解读】
1.认定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考量因素
所谓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区分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熹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在具体的案件中,认定某一强制性规定是何种规定时,还应当综合考量其他因素
2.被法院裁定限制权力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若该合同有效并履行,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范畴,不应只局限于经济利益,司法公信力与法律的尊严也应当包含其中。第三人之所以申请查封房产,是基于对法院查封效力的信任,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具有稳定的执行期待性。若被查封的房屋不能被有效执行而使第三人的申请落空,势必损害第三人的经济利益与信赖利益,也无疑会损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与法律的尊严。若认定买卖被查封房屋的合同有效,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依据“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的结论,该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无疑。
若该合同有效并履行,必将损害第三人利益。房屋被法院查封,涉及第三人之合法权益。若使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必将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的结论,该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禁止行为本身并防止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该规定之所以禁止转让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为了保证被查封的物品具有权利归属上的稳定性,以便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以履行,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而本案就是防止所涉房屋权属的转移,禁止转让查封的房屋,是为了防止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查封的房屋能够顺利执行,与法院查封的目的相符。因此该项规定也符合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特征。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该规定所保护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如果保护合同自由,准许买卖被查封的房屋将使法院采取限制措施的房屋无法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并有损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而且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打开方便之门,有百害而无一利,断定利弊轻重,显然该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利益(即保证查封房屋权属的稳定性以便能够顺利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值得保护,认定所涉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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