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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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质保期后,外墙脱落,开发商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2135人看过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首先,25名原告中的朱民并未与长廓房地产公司直接建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因此就合同关系而言,原告朱民的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瑕疵。其次,本案原告方并非以其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为基础起诉,而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这将涉及到未起诉业主无法借由共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对是否同意维修住宅楼共有部分外墙以及通过何种方式维修发表意见。由此原告方在此方面也存在法律关系以及权利管理上的瑕疵。第三,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外墙砖出现脱落的最早时间为2008年11月,已经超过保修期。且墙砖脱落是否系因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方申请的鉴定意见并未明确说明,而被告方提交的有关竣工验收报告又一定程度上使被告完成了证明其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涉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原告方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由起诉,若按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原告方作为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法律对此的两年规定,是最长合理期间,且为不变期间。而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各原告曾在取得房屋后的两年时间内向长廓房地产公司进行过上述质量问题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俞林等2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俞林等25名原告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第一,朱民、孙梅、蒋永伟等25人提出本案的诉讼请求主体是否适格;第二,要求长廓房地产公司修复该住宅楼外墙装饰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诉讼主体资格,朱民、孙梅、蒋永伟等25人虽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是上诉人所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已涉及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之权利义务,因此,在尚有部分业主未明确具体意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朱民、孙梅、蒋永伟等25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节,原审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涉诉住宅楼A、B、C、D座外墙砖施工质量进行了鉴定,但是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涉案住宅楼抹灰找平层起砂和粉化导致外墙饰面砖空鼓、脱落的具体成因及形成时间,再行依据现有证据,结合涉案住宅楼于2006年已通过竣工验收以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陈述的2008年年底涉案住宅楼开始陆续出现外墙装饰砖空鼓、脱落的事实,本院认定上诉人基于本案纠纷要求开发商即长廓房地产公司修复涉案住宅楼外墙装饰层的诉请,因已经超过保修期,且外墙砖脱落之成因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基于案件基本事实,一并适用判决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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