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支招—如何防止买房后原业主配偶突然说未经其同意,不能过户(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533人看过

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孙楠楠与黄桂华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黄桂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孙楠楠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中里9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孙楠楠名下,并将该房屋交付孙楠楠;孙楠楠于过户同日给付黄桂华剩余购房款一百零四万元;三、驳回孙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黄桂华的全部反诉请求。判决后,黄桂华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反诉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8763号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彦钊在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中以黄桂华代理人身份参与了诉讼。
        在(2013)朝民初字第00716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韩璐出庭作证:我是负责本案房屋交易的经办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孙楠楠、黄桂华和郭彦钊都是在场的,因此没有要求黄桂华提供配偶同意售房的证明。此后签首付款支付确认函、进行贷款初审时郭彦钊和黄桂华也都在场,交易也很顺利,直到批贷的时候,因为预计申请贷款额度与实际批贷额度存在12万元差额,双方发生了糾纷。孙楠楠主张等批贷函下来之后再给12万元,但因为此前已经做过信用评级,知道孙楠楠只能贷92万元,黄桂华要求孙楠楠初审之前就给付这12万元。后来黄桂华发了解除合同的通知,9月30日孙楠楠给我两份回函,我把其中一份给黄桂华,但是黄桂华不接收。就韩路证言,黄桂华在该案中称韩璐与我爱我家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不予认可。
        此外,黄桂华与郭彦钊于1978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黄桂华于2007年1月12曰登记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涉案房屋已于2013年8月23日从黄桂华名下过户至孙楠楠名下。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