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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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如何防止买房后原业主配偶突然说未经其同意,不能过户(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545人看过

        合法购买房屋,却遭遇业主故意违约,为了不卖房子,业主老婆提出诉讼,说从来没有同意过卖房,也没有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房子真不能过户吗?(详情可参考律政君的另一文:老公擅自卖房产,有效吗?)。如不能,如何防止悲剧出现?

【律师通俗解读】

        一般来说,未经配偶同意,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院不会判决将房屋过户,买房人只能要求原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作为买方,一定要保留原业主配偶曾经表示同意,或者原业主在卖房时也在场的相关证据。
        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也没有条件实现原业主夫妻共同签字,建议:
        1、买房人将购房款转入业主配偶的银行账户中。
        2、要求原业主出示配偶的公证授权。
        3、要求原业主配偶拍摄视频证实。(有些客户咨询我们团队时,说的最多的就是,原业主称配偶在国外,没法共同签)
        4、要求原业主将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然后往配偶身份证地址发送律师函,已证实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上述建议原业主无法实现的,建议就不要购买该房屋了,明显原业主也是非常没有诚意出售房子。



附相关案例(可跳读)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2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1曰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黄桂华(出卖人)与孙楠楠(买受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孙楠楠向黄桂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101号房屋(即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2915000元。黄桂华(甲方)与孙楠楠(乙方)亦签订有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的《补充协议》,就付款方式约定如下: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20万元。首付款分两次补齐,共计1025000元,乙方在30个工作曰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65万元,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剩余首付款535000元,剩余房款104万元由乙方办理公积金贷款支付给甲方。双方在收到公积金贷款审批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任何一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执行。上述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孙楠楠及我爱我家公司均称为2012年6月30日,因我爱我家公司欲将本案交易作为7月份的业绩,故导致合同落款日期与实际签约日期不一致。就此,在本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763号案件中,黄桂华称上述合同的实际签订曰期是2012年7月1曰。但在本次诉讼中,郭彦钊及黄桂华均认可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在本院涉案生效判决中已查明如下内容:2012年8月23日,我爱我家公司为孙楠楠与黄桂华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00万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孙楠楠向黄桂华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12年8月11日,孙楠楠向黄桂华支付了首付款65万元。2012年8月29日,孙楠楠向黄桂华支付了首付款1025000元。2012年9月28日,因黄桂华与孙楠楠就付款问题产生分歧,黄桂华向孙楠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孙楠楠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于2012年9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黄桂华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留地址寄送《回函》一份。黄桂华称其未收到上述《回函》。特快专递回执显示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收件人拒收”。2012年10月10日,孙楠楠通过转账方式向黄桂华支付12万元。黄桂华称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10月10日当天又将该12万元款项打回到孙楠楠的账户上。后双方合同履行陷入停滞状态。2012年12月,孙楠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2013)朝民初字第00716号案件。孙楠楠的诉讼请求为:1.黄桂华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要求黄桂华按照每曰937.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3.要求黄桂华承担其发生的律师费1万元。黄桂华于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孙楠楠与我爱我家公司恶意串通、在网签时将2915000元的房价改为20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侵害国家利益;涉案房屋系其与郭彦钊的夫妻共同财产,郭彦钊对出售该房不知情,其系无处分权为由,反诉请求:1、确认孙楠楠与其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要求孙楠楠向其支付租金损失37200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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