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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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如何对合同条款的进行解释的(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39人看过

【基本案慵】

2012年12月9日,经链家公司居间服务,许方乐法定代理人许革、柴炼与李建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许方乐向李建伟出售建筑面积80. 94平方米的涉案房屋,成交价格280万元,李建伟可在合同签订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开发商下产权证日期后1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日,许方乐法定代理人许革和柴炼与李建伟、链家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李建伟于2012年12月9日向许方乐支付定金2万元整。许方乐承诺以开发商下产权证日期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必须在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后五日内通知李建伟和链家公司,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协商购房款分三笔支付,李建伟于2012年12月16日前将138万元汇到许方乐指定银行账户,第二笔84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汇到许方乐指定银行账户,第三笔56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汇到许方乐指定账户й注如第三笔款项与开发商下产权曰期(2013.6.30曰之前)冲突,以开发商下产权日期为准支付。许方乐保证在产权证满五年后配合李建伟办理过户。目前存在租约问题由乙方解决,甲方配合。买卖双方应当在2012年12月丨6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链家公司陪同。许方乐若出现拒绝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建伟或者擅自抬高房屋交易价格等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李建伟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许方乐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李建伟支付违约金。李建伟若出现拒绝购买涉案房屋或者逾期履行付款义务超过十五曰等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许方乐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建伟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许方乐支付违约金。涉案房屋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曰的租金共计3.85万元归李建伟所有。签约当日,李建伟支付定金2万元。

2012年12月15曰,许方乐(甲方)法定代理人柴炼与李建伟(乙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就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就后续两笔购房款的支付约定“本房屋的产权证如在合同约定的960天之前下发,则甲方协助乙方领取房屋产权证,乙方于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付甲方第二笔房款,第三笔房款以房产证下发3个月内付清。”当曰,李建伟向许方乐支付了 138万元首付款。之后,李建伟未向许方乐支付剩余两笔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经多次交涉无果。2013年7月16日,许方乐法定代理人许革和柴炼向李建伟发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

另外,2009年7月17日,许方乐与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宏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许方乐向博宏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约定由博宏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向许方乐交付涉案房屋,如因博宏公司责任,许方乐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按相关约定处理。2013年7月,博宏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因教育配套事宜未能解决,影响小区整体规划验收,导致涉案房屋楼栋产权初始登记无法办理,无法依约于涉案房屋交付之曰起96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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