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海外房产的处理,并不统一。而且虽然有的法院对于涉外房产予以处理,其适用的法律也并不一致。同样,在法院不予处理的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有所差别。
不予以处理的案件之法律适用分析
对于不予处理的案件,六则案例中反映出了三种情况:1.法院认为无法查清房屋权属情况、房产价值、出资情况等,所以不予处理。2.法院认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不能确定,所以不予处理。3.法院认为不动产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予处理。
虽然该六则案件最终法院都未予处理,但是法院所不予处理的理由及法律适用却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上文提到的在夫妻财产关系的纠纷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取的是单一制原则,并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陷入两难,如果处理,将面临很多困难,例如对于海外财产的权属、价值、出资情况等确认难,处理该房产所有权等将导致其在海外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发生冲突,国内对于海外房产处理的判决在海外认定和执行难等。笔者认为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不予处理,但是如果不予处理就需要找到法律依据,所以就出现了上述三种法律适用的情况。笔者提供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判决文书中显示原被告一致同意自行处理,笔者认为这可能就是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释明不予处理后,当事人作出的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的处理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不予处理,但也有个别法院考虑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等予以处理。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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