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对于夫妻海外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风险提示及预防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对于夫妻海外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风险提示及预防


根据上文关于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笔者总结如下几点夫妻海外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一)国内法院不予处理,国外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不支持分割主张。


在不了解海外不动产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我国法院不予处理,而选择去不动产所在国解决时发现该国法律并不能保护自己的应得利益。为了当国内法院不予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国处理时法律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在海外买房时要了解清楚当地的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购房方式,保留好需要保存的证据,确保将来即便是在海外解决纠纷也可以获得保护。


(二)国内法院虽然对海外房产可以处理,但缺乏必要的证据。


因为去海外诉讼成本高,存在很多困难,很多人可能因此而放弃诉讼。那么,在我国法院可能处理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证据,也将导致丧失解决此财产分割纠纷的机会。为了能把握机会,使自己能在国内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海外房产,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权属证明等,在诉讼时对于域外证据做好公证、认证使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后果。


(三)虽然国内法院予以处理,但判决无法获得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虽然笔者所查到的案例中并未涉及到需要去海外执行判决的情况,因为在处理海外房产的案例中,法院为了方便执行都是判决海外房子归房产登记方所有,或者认可当事人达成的海外房产归登记方所有的约定,而通过国内财产平衡另外一方的利益。但是不排除会出现国内法院判决处理海外房产,但因要到海外执行,需要海外法院对我国法院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如果依据我国与外国是否存在司法协助、案件是否是两国互惠原则可以被承认和执行的范围等最终确定其不能在海外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即便在我国法院获得判决也解决不了问题。


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引进分割制,区别动产和不动产,对于海外不动产不宜适用我国法律、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笔者认为实践中法院做出对国外房产处置的判决的可能性较小,但也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实践中海外置业的夫妻为了避免纠纷,除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之外,也可以按照有利于将来分割并宜于履行的原则做好夫妻财产约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2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335分 (优于99.6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40151 昨日访问量:40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