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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外房产处理裁判观点之因未提供翻译件不做处理。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4次举报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因未提供翻译件,无法确定外文材料的真实性,故不做处理。


案例:叶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


案情简介:原告叶某起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徐某支付其一半折价款。原被告曾就离婚问题经法院调解而离婚,但并未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本案中涉及美国房产一套。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原被告在调解离婚一案中提交的关于美国房产的外文材料复印件。


法院裁判要点:原被告就双方所称的美国房产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翻译件,本院无法确定该外文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称的美国房产不作处理,如确有证据证明该美国房产确实存在,可由相关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由何国法院管辖,另案诉讼解决。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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