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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外房产处理裁判观点之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不予处理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汇款已用于购买国外房屋,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故不予处理。


案例:周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66号】


案情简介:原告周甲系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主张依法分割其及其母亲分五次汇给被告的欠款合计约100万元。被告表示上述款项已经购买了位于澳大利亚的房产。


法院裁判要点:针对原告提出的其及其母亲汇给被告的款项,法院依据第一次起诉时【(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39号】案件中认可的该汇款已经用于购买房屋,对于分割此款项的请求不予认可。对于购买的房屋,法院认为“因购买房屋在澳大利亚,本院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故对澳大利亚房屋本院不予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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