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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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外房产处理裁判观点之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948人看过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予处理。


案例:程某某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2011)丽青温民初字第15号】


案情简介:原告程某某起诉被告邹甲离婚,被告邹甲在答辩中称在意大利以86000欧元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价值为100000欧元,主张原告一次性补偿其50000欧元,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及认证材料。


法院裁判要点:对于被告邹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据,法院认为其形成于国外,经过使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法院予以认定。但是对于该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分割在意大利购置的房产,因诉争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案不予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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