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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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外房产处理裁判观点之双方一致表示外国房屋及其产生的债务另行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原被告一致表示美国的房屋及其产生的债务另行处理。


案例:陈某与郭某甲离婚一审【(2013)杭西民初字第1647号】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起诉被告郭某甲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有一处位于美国的房产,市场价值至少为人民币300万元。原告就美国的房屋提交了银行律师的证明信,结算清单、有限制条件的房契、负债的公证证明房屋的购买价格以及贷款,并证明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使用和销售都有限制,只能居住,市场估值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原告陈某表示位于美国的房产应该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应在本案中分割。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并未就美国房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出表示,也未就双方的证据情况予以说明,对于此处房产及其贷款的处理,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表示该房屋及因该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另行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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