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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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外房产处理裁判观点之因无法查明产权属性以及出资情况不做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92人看过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因无法查明产权属性以及出资情况,故不做处理。


案例: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4091号】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处坐落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房屋一套,赵某在诉讼中提交了房屋资料一份,并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孙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对于赵某提供的房屋资料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最终关于此处房屋判决如下“关于美国房屋,由于上述房屋在美国,本院无法查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更无法查明房屋出资情况,故上述房屋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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