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子容与赖翠碧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是债权行为,广东省德州市不会直接导致抵押财产物权变动的结果,且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赖子容、赖翠碧未对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是否消灭抵押权作约定,赖翠碧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亦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赖子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赖翠碧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赖子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故对此依法不予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赖子容与赖翠碧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 驳回赖子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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