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受人还有小部分房款未付,能否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486人看过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将讼争房屋交付给被告,且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余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廖卓主张的房屋余款中已扣除其向被告何云飞借款的20万元,故被告何云飞应向原告廖卓支付房屋余款16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就违约金作出了约定,故此部分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日期为原告三证全部办完后的一个月内,结合绍兴市袍江育贤房产中介所丁志兴、史杏珍的证言、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与廖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讼争房屋所属的同一批房屋的办证时间,可以认定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原告方三证办理的时间共同推定为2012年12月28日前。而实际上,原告廖卓于2013年10月办理了房屋三证及协助被告何云飞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廖卓在办理产权三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并不能因原告在一个合同义务有违约,可以在其的另外义务上进行违约。现因原告已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余款付给原告,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何云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廖卓座落于绍兴市201室的房屋购房余款160000元。二、被告何云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廖卓购房违约金210000元。三、驳回原告廖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财保费1520元,合计4945元,由被告何云飞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曰内结清。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