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层高缩水是否构成违约及其赔偿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可以得出诉争商品房二层以上实际系按照层高2. 9米进行设计并施工,存有笔误的可能性,但原告在购房时是难以知悉设计及施工图纸,仅能依据合同来确定房屋的高度,被告宁德市闽东地产开发总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原告层高3米的商品房,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被告的抗辩,即便本案如被告所述构成笔误,被告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给予原告同意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现其在本诉中抗辩认为诉争商品房层高差系笔误而非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合同对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不仅降低诉争商品房的建筑成本,也给原告居住、使用房屋的舒适度造成了一定影响,鉴于原、被告并未就层高变化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院综合考虑到被告宁德市闽东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违约程度及层高缩水带给原告的实际受损程度,酌定被告宁德市闽东地产开发总公司按照诉争商品房总购价款的1.5%赔偿原告,即:415286元xl. 5% =6229.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德市闽东地产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
6229. 3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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