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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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4次举报

→_→案情:C女士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给了L先生后,看到房价涨得很高,决定将这套房出售。在中介公司放盘时C女士有点担心,向经纪人员G小姐咨询说房子已经出租,现想把房屋出售有没有问题,G小姐告诉他说没问题,只要租客L先生签个名就行了。后经G小姐介绍,C女士与买方Z先生签订了买卖协议。Z先生付首期款时按合同约定要C女士提供租客L先生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C女士才看到协议中有这样的规定,就找L先生,要签署放弃购买的声明。哪知L先生不同意签字,说自己也要买这套房,C女士傻了眼,如果将房屋卖给了L先生,不仅要支付中介费,还要向Z先生承担违约责任。C女士认为当时是G小姐说没问题,现在却出了问题,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就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中介公司和G小姐。后经调解,C女士与中介公司、Z先生解除了买卖协议。C女士将房子按同等条件出售给租客L先生。
→_→法律分析:带租约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业主应当在出售前先与承租人协商,取得承租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后再正式办理出售手续。本案中C女士未认识到签了买卖协议后再去与租客协商的风险,经纪人员G小姐也未向C女士说明,都存在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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