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物权瑕疵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774人看过

【律师通俗解读】
       无权处分行为人签订合同处分标的物的行为属处分行为,该行为自双方合同签订即完成,该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人依据该合同协助买受人实现物权变更的负担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对物的处分行为,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为条件,无论负担行为能否实现,都不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如负担行为无法履行,买受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违约赔偿等方式获得救济。本案处理的关键是物权瑕疵是否影响就该房屋处分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俞颖和于雷于2014年5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于雷不享有涉案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俞颖签订的合同作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有效的,该合同的有效不以其后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为条件。即使于雷未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90个工作曰内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其与俞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依然有效。2014年5月21曰,于雷即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其具备了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将涉案房屋转移至俞颖名下负担行为的条件。因此,本案中俞颖和于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合同标的可能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不管其是否可能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设定的是债权,该债权的实现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的。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平等性、不能对抗第三人,上述特征决定了设定债权的行为与标的可能不存在直接关系。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多个协议,这些协议之间的效力均不受影响。一物二卖是合同自由和市场竞争的结果,买卖合同的成立只设定债权,债权的平等性、相对性决定了债权设定行为效力的独立性。本案中,俞颖在与于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与案外人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两份合同的标的物是相同的,但两份合同的效力均不受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份买卖合同的影响。后一个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俞颖和于雷之间合同的效力,那么后一个合同的签订也不构成对第一个合同的违约,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屋依然登记在于雷名下,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俞颖与于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具有履行的可能。因此,于雷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对俞颖与于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附相关案例(可跳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5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俞颖与于雷经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俞颖从于雷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230万元。第九条第(一)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于雷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于雷构成根本违约,且俞颖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于雷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于雷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向俞颖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收取俞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于雷直接赔付俞颖。合同签订时涉案房屋登记在于艳杰名下,于2014年5月21日登记至被告名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向第三人支付了中介费32100元。
       2014年5月31日,俞颖与第三人工作人员通话中表达了对其与于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质疑。2014年6月1日,于雷与案外人林桂芝经第三人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雷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林桂芝。截止2014年10月Ю曰即法庭辩论终结当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于雷名下。
       俞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俞颖和于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判令于雷赔偿俞颖违约金46万元、判令于雷赔偿俞颖已支付的中介费32100元并返还定金5万元。于雷认为涉案房屋原是其母亲于艳杰的遗产,于雷是独子,有全部的继承权,与俞颖签约时已向其出示过于艳杰的房产证,并给其和第三人都留存了产权证复印件。后于雷积极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已于2014年5月21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房价下跌,俞颖借故爽约,一直说合同无效并多次表示合同终止,不再买了。俞颖和于雷有过争吵,已就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没有书面明确。于雷认为属于俞颖违约,同意解除合同,对于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同意,表示双方于2014年5月31日口头达成解除协议后,其跟案外人达成了购房意向,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也没有履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