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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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付后,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647人看过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遇见受让人依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问题。其中关于该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至今仍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对于该项请求权的认定一直存在许多说法,而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具有较大参考性。


【争议焦点】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基本案情】
   
       某工业公司原为“潮州市枫溪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办的企业。1991年11月12日,工业公司转让涉案房产给潮州某银行使用,并已收取全额购房款,但一直没有办妥和交付房地产权证。2001年8月,工业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被注销工商登记,造成房地产权证无法办理。银行方面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潮州市枫溪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立即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


【一审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一、二审判决均以潮州某银行请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房屋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遂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


【律师看法】

       该案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一审二审的判决并未指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简单的将该案的争议归为债权请求权一类,忽略了案件事实本身的真实性质。

再审认定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从根本上改变了一审二审的裁判依据。由于物权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该案此前的判决一并被撤销。这样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占有)与法律状态(登记)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安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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