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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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不同交易价款合同的风险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399人看过

案例详情
       A中介公司促成业主陈女士以520万的交易价格向莫女士出售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税费由莫女士承担。莫女士认为以520万成交价需支付的税费较高,便向陈女士提出签订400万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用于交易递件,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陈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损失便同意此事,在A中介公司的见证下,与莫女士签订了《报价确认书》,同时签订《业务受理确认函》委托B公司制作网签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

       后来陈女士经朋友及家人提醒,了解到同一房屋签订两个价格不一致的买卖合同会对自身利益有损害,便提出要求按照真实成交价格制作网签合同。莫女士认为此举会导致多付税费,要求陈女士支付因此而多出的税费,陈女士明确拒绝。双方多次协商后无果,莫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用于核税过户的行为表面上“趋利避害”,实则暗藏风险。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请求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陈女士要求“按照真实成交价格制作网签合同”的主张是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指出,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出现为达到“多贷款”或“少缴税”的目的,向中介机构提出协助制作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的网签合同的要求。此时作为中介机构应明确拒绝,并向买卖双方说明此举的风险,如可能被银行认定骗贷导致买方无法贷款或因逃税而被追责等。

       另,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一但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经纪人将会被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会被处3万元罚款,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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