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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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转租物业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601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13日,梁某与业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天河区的物业。事后,梁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将此物业转租给林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发现梁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转租给林某。于是,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转租,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物业转租给次承租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梁某未经业主王某的同意进行转租,已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若因转租对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梁某需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审核当事人对物业是否有出租的权利。若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若对业主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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