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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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若贷款 楼龄情况须了解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公司法 |429人看过

案例回放

       2017年1月25日,买家曹某要求中介公司介绍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7-18年的物业。中介公司向曹某介绍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物业,并于2017年1月30日促成曹某与业主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1月31日经查册得知该物业的建筑时间为1988年,楼龄为26年,无法办理期限为17-18年的公积金贷款。事后,曹某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得知该物业只能办理9年的公积金贷款。曹某认为该中介公司隐瞒物业的真实楼龄,遂到相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在协会的调解下,三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协议》。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的函》(穗公积金中心函〔2013〕506号)的相关规定:“二、二手住房楼龄的计算标准:二手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时间、产权证的测绘时间以及评估报告三者之中年限最长者为房屋楼龄。”二手住房的楼龄是许多银行发放贷款的其中一项重要审核标准,楼龄越长,房屋升值保值的空间越小,一般获批贷款的成数就越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在交易中,往往有许多消费者,因未清晰了解交易物业的真实楼龄,导致不能按预期办理贷款,从而与中介公司,甚至与另一方交易当事人发生纠纷。在本案中,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楼龄问题。曹某因未清晰了解交易物业的楼龄情况,导致其不能成功办理预期贷款,并最终与业主协商解除合同。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第(一)款: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中介公司在交易中有责任和义务向消费者告知交易物业的楼龄情况,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故中介公司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物业的楼龄情况,主动前往房管局进行查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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