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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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未及时,订立合同要注意!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506人看过

案例回放
       2017年3月初,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吴先生与业主何先生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交易成交价为350万元,首期款105万元,贷款额为245万元。2017年4月,高先生收到了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取得同贷书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因受限贷政策影响,直至2017年6月银行贷款仍迟迟不能发放,直至2017年7月,业主何先生还未能收齐房屋余款,从而造成何先生不愿办理最后的交楼手续,买方高先生因未能收楼,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中介服务费。
       本案,法院认为银行贷款未能及时发放,不是因中介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介公司及经纪人没有责任,同时买卖双方交易过户手续已完成,故不予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银行购房贷款政策变化较大。在非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合理分担损失,可在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若贷款不成功或银行降低贷款额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或减免收取中介费,要求卖方退回房屋定金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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