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7年5月,梁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员张先生介绍了一套房屋,看房后对房屋十分满意。梁女士认为购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谨慎起见于是约家人再次到该房屋看房。梁女士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结构、价款、环境等均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1万元中介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付款方式为贷款。
事后,银行告知梁女士因其年龄已近50岁,银行只同意贷7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女士就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房屋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遭到拒绝。梁女士认为,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公司无权收费,卖家应退回房屋定金,于是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审理,法院对梁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订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受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女士收取中介服务费。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