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高先生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陈先生以一次性付款的支付方式向高先生支付楼款,总金额为243万元。后因陈先生认为经纪人未在合同上签名,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于是拒绝交付楼款及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不久,中介公司将陈先生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中介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最终,判决陈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本案例中,陈先生与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经纪人不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虽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并不影响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