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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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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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员代收房款,违规担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906人看过


一、案情回放
      向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86万元购买其位于白云区的某物业。由于签订合同时,程某不在现场,中介公司经纪人李某要求向某先单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由中介公司保管,待程某回来再补签名。由经纪人李某代程某收取了定金5万元,开具了代收定金的收款收据及收取了2.9万元中介服务费。

      其后,程某回来后发现中介公司将其出售价173万元的房屋以186万出售了。为此程某与中介公司沟通,中介公司回复愿意将卖高部份的房价与其对半分成。程某表示不同意追认合同,主张其未签名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为此,向某到广州市房产中介协会进行投诉,经调查,中介公司承认合同为经纪人李某代签,因为得不到程某追认,最终中介公司退还5万元定金及2.9万元中介费,赔偿向某3万元,协助买卖双方解除合同。


二、案件分析
       案件中,经纪人员在未得到合法授权下代业主收取定金是违规行为,已违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介公司经纪人李某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被追认,由此造成合同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中介公司是不得私自收取买卖交易资金的,中介公司代收买卖资金要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办理,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不但面临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声誉,还要退还中介费以及赔偿由此给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所以在这里建议广大房产中介公司,居间过程要严格操作,切莫冒违规风险,得不偿失!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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