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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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商业性住房“交付”与“撤场”的区别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1人看过

交付的流程如上所述,是很复杂的,涉及的是两方的权利、义务,甚至需要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场,如仅仅撤场就属于不适当交付,再深入一点考虑,W公司不仅撤场,还将涉案房屋钥匙通过EMS快递给张某,是否属于交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这样就属于交付,涉案房屋中设备、设施完全不符合可运行的条件,只有两种后果一个是张某自行维修后投入使用再营业,因维修产生巨大损失,由于已经交付无法主张该损失,即便张某有诉权,可以向W公司主张损失,也耗时耗力,往往是两败俱伤的结局;另一种则是张某直接投入使用再营业,因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再行向W公司主张损失。无论是哪一种后果,对双方并没有任何好处。


这就是“撤场”与“交付”的区别,为维护双方的权益,一定要通过第三方检验的方式,签订《房屋交接清单》的方式实现交付行为。


(三)违约责任


由于交付是需要双方配合完成的,交付的违约责任区分两个主体,一个是W公司不适当交付的违约责任,发生延期交付、交付涉案房屋不适当,其要承担的损失包含房屋占用费,每逾期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房屋占用费;如未正常交付的情形下,张某自行维修的费用,也应作为实际损失由W公司承担(包含维修期间的空置费)。另一个是张某拒收房屋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正常情况下W公司发函要求双方在场检查、维护、交付,张某不到场的情况下当属违约,W公司可以在公证机关在场的情况下检查,按照检验机构要求检验后公证交付,由张某承担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不论在商品房、二手房买卖中,还是租赁商业性房屋的过程中都会存在交付的问题,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更好的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预防风险,使交付行为更加顺畅,节约金钱、时间、资源成本;即便交付后产生纠纷,也留有证据,有备无患。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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