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月初,W女士通过中介介绍,看中了L先生名下位于场中路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遂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3月初,在W女士付款后,L先生交付房屋。当年5月,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利转移登记手续时,却被书面告知“该处房屋天井附有违法搭建,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因双方无法就拆除违章建筑达成一致,W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L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分析:房屋出售方理应保证所售房屋符合交易目的,且房屋产权能依约转移登记至买受方名下。现系争房屋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L先生作为出售方负有主要责任。现因违建未拆除而无法过户,双方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故法院判令合同解除,L先生应向W女士返还购房款,W女士则应向L先生返还系争房屋。至于W女士主张的赔偿金,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W女士的损失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对于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实地了解有无违建,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登记簿中有无违法建筑的记载。对于有违法建筑行政限制的房屋,一定要求出售方限期拆除违建并申请撤销行政限制,以避免支付房款后无法办理过户的风险。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方燕律师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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