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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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39人看过

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


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程序。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不到依然要公告。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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