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适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不能完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异议人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作出比较和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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