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14号批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管辖。但如果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
此种情况下,有观点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进行过财产保全的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保全裁定应当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因此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还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中仅规定此类案件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管辖,类似于专门管辖的规定,解释中没有规定例外情形,故实践中不应作扩大解释,只能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管辖。
我们认为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来管辖。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审理案件,也就是说当时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那么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由移送后的法院来一起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比较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案件查明事实,符合两便原则。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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