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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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夫妻共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957人看过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弊端


在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仅有如下情形之一夫妻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这样的约定,更多的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债务人的配偶一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方才知道有这样的债务存在。此外,这样的认定规则过于单一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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