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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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夫妻共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61人看过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


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⑵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⑶夫妻一方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但是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⑷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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