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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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裁判规则之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592人看过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总汇,系统的总结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计算方式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款、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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