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主席令第6号)第13条第2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关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住宅类项目,如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4条第4项,为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则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关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24条第1款,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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