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验收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保验收、公开验收报告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1107人看过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保验收,公开验收报告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将环保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2号)第17条第1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19条第1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关于验收报告公开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11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