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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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认购书中签订本约的义务,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强制履行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07人看过

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内容进行分类处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一般不能被判继续履行。

  第一,“将进行谈判的预约”,双方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并无缔约的义务。

  第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可以考虑继续履行。根据《解释》第5条,若约定主要条款,已决事项完备性和重要性均高于未决条款。认购书基本可履行,未决条款由法院按交易习惯合理补充,合同继续履行。但根据《解释》第4条,则肯定了“带未决条款的预约”不可继续履行。因此法官会结合认购书内容的完备性及可履行性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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