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免责
在刘郁乔与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约定的时间交付给原告,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办理所有权证的,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100元的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逾期达326天。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第8条的约定主张由原告自行承担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徐建武、井秀清、玉门宏宇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因供热和煤气配套设施不到位导致逾期交房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该情形属于双方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因社会因素导致合同未能依约履行,属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对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逾期交房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产权证并支付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原告购买的此房屋至今未办房产证,被告亦愿及早为其办理房产证,但被告并非办证机关,办理房产证,需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才可办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存有可扣除相应免责时间
在刘光发与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因道路封闭施工,导致工程进度暂停,属于不可抗力,应当予以扣除。
3.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在杨吉洲、王玉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后180日内提交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收房,产权登记机关通知可办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被告并未逾期办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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